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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讨驾驶拼装机动车的处罚问题
释义
    驾驶拼装机动车会受到处罚,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拼装机动车改变内部性能,存在安全隐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拼装、改变结构是违法行为。驾驶拼装机动车将被收缴、强制报废,处以罚款并吊销驾驶证。另外,滥用远光灯也是违法行为,违规使用灯光会被记分。驾驶拼装机动车存在较大交通事故风险,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一、驾驶拼装机动车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拼装机动车,改变汽车内部性能,容易埋下安全隐患。
    车辆如果简单的只是换个音响设备、变换车身颜色、加个报警器等,这些不会影响汽车的性能。但是如果要改变汽车内部性能的改装,很容易打破原车的平衡性,埋下安全隐患。
    驾驶拼装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拼装,改变机动车原有的结构、构造。
    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改变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滥用远光灯是违法行为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机动车规定下列情况不得使用远光灯:
    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时,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
    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3、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4、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的情况下行驶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5、夜间超车时,应远、近光灯交替使用,提醒前方车辆;
    6、在照明较好的城区不宜使用远光灯。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如果驾驶拼装机动车上路,一旦被发现,那此时就会对驾驶者做出处罚。而在驾驶拼装机动车的情况下,其实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是比较大的。而这种情况下,对驾驶者的处罚就有可能涉及到刑事方面的了。
    结语
    驾驶拼装机动车是违法行为,会受到严厉处罚。拼装机动车改变了汽车内部性能,容易带来安全隐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驾驶拼装机动车将被收缴并强制报废,同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此外,滥用远光灯也是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人需遵守远光灯的使用规定,违反者一次记1分。驾驶拼装机动车和滥用远光灯都存在安全风险,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三)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确认表格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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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8: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