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有什么? |
释义 | 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作了与上相同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30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 4、《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所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5、对公安机关不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一、如何构成行政奖励行为? 行政奖励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它是行政奖励行为的客观要件。 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行政奖励应以一定的奖励形式表现出来。 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根据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一定的奖励形式只能由一定的行政主体来授予,行政主体不能超 越其权限任意决定授予受奖者某种形式的奖励。 4、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实施行政奖励,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否则将影响奖励的效力,且影响到受奖者的法定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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