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点? |
释义 | 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有以下特点: ①以小时计酬且不得超过法定工时 全日制劳动关系一般是以日、月、年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的,但是,非全体制用工,则需要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而且,非全日制员工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若超过此标准,企业就必须采用全日制用工方式而不能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②双方协商同意,可订立口头协议 尽管《劳动合同法》允许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订立,但是,为了防止发生纠纷时“有理说不清”,企业最好还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③非全日制员工可订立多重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员工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不能据此便辞退员工,但是,作为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对此,企业应注意。 在司法实践中,非全日制用工除了工伤保险之外,用人单位没有义务给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购买其他的社会保险,但当事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具体的费用可以到有关部门进行查询,并依据规定来交纳。 一、在公司干临时工算不算工龄 临时工是可以计算工龄的,法律上已经消除临时工的概念,所以临时工也称为“劳动合同制工”。不管是否签订合同,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临时工期间的工作时间算工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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