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姓名权主要有以下三种侵权形式:,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针对他人姓名实施某种积极行为,阻挠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权。,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3、假冒姓名。,其中,分析姓名权侵权方式时要注意区分盗用和冒用的区别:盗用姓名是指盗用他人的名称,但自己并不是被盗用名称的本人,例如张三盗用李四的名字,谎称自己是李四的好友,从他人手中取走属于李四的手机。而冒用主要是指本人冒充,谎称自己就是张三,从他人手中取走手机。这两种方式容易混淆,在实践中,得加以关注。,1、姓名决定权。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具体包括姓氏和名字。自然人出生后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姓名通常由父母、收养人或其他监护人决定。当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基础上,能够行使姓名决定权,决定继续使用或不使用现在的姓名。,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系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自己的姓名。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笔名、艺名或化名等,根据《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艺名、姓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保护的有关规定。,3、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系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自然人变更姓名,其他人不得干涉,但姓名的变更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4、姓名许可权。自然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为侵害行为、行为人的过错、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有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假冒姓名。实施侵害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的主观应存在主观故意,在此条件下,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才可能构成侵害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对于侵害行为在主观上是过失错误,因为自身过失将他人姓名弄错,则不存在侵害行为的发生。侵害行为导致侵害结果的产生,在此种权利中,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最后,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并无实质差别,但是由于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合而为一,受害人只要证明其姓名权受到侵害即可,无须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