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的公共利益有哪些方面? |
释义 | 公共收益是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有以下几种: 1、利用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交纳的停车费 2、利用公共区域或物业共用部分获取广告费; 3、利用公共区域或物业共用部分获取出租费 4、其他应当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收入。 在当代社会,在小区公共利益这个方面的话,可能很多的业主都并不是特别的清楚,所以导致自己的权益就没有办法维护,有很多的小区内部电梯都是贴小广告,这种小广告所带来的收益行为被某些业主所独吞。这是不合理的,应该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一、业主公共收益一般归属于谁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 (一)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的停车费、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获取广告费如广告宣传栏产生的收益、小区内公共建筑如按规定出租业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活动房产生的收益等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部分业主所有 利用共用部分物业、设施获取广告费、出租费、残值等获取的收益,归部分业主所有。例如小区有二幢或二幢以上房屋时,某幢房屋产生的电梯广告费,归该幢房屋业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经营广告是否需要经过小区业主同意? 小区内的所有权可分为三类,一是业主的专有部分,如所居住的房屋;二是业主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如物业用房、小区绿地、运动场、电梯等;三是属于市政部门所有的市政电力、市政道路及通信等设施设备和场地。 一般来说,商业公司或者个体户若需要在小区内布置广告或展位,其首先会找到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若广告布置在业主的专有部分,比如房屋阳台上的,则物业公司需要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若广告设置在小区内的电梯、出入口道闸、楼栋外墙等位置的,因其属于业主共用部位或共有设施设备,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地,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公司虽然经常利用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但我们很少看到或根本没有看到物业公司对经营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在小区内布置广告的,如上所述,物业公司必须征得业主及业主大会的同意,在未同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得私自设置广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示小区内广告经营情况,其不得拒绝。 物业是业主选聘出来对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服务企业,物业公司通过提供物业服务而获取相应报酬,业主通过支付物业费而获取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承担维护和管理职责。 物业公司利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因此所取得的广告收入或展位收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部分收入属于业主共有,主要应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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