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重疾险是一种保险产品,为保障被投保人遭受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设计。如果被投保人在保险期内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但是,如果保险合同中未包含被患者确诊的疾病,是否可以补充购买? 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权在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内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获得保险人在约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风险的承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如果在保险期间内确诊了保险合同中未包含的疾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保险金。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人迟延支付保险金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如有迟延需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如果被投保人的重疾险不包含红斑狼疮肾病,可以向保险公司补充购买,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红斑狼疮肾病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如有迟延需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