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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缓惩罚在哪里进行?
释义
    关于死缓在哪里服刑是正确的?的法律问题,
    死缓在监狱服刑,我国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属于限制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因为死刑属于剥夺犯罪行为人生命的一种刑罚,如果是不对死刑的适用加以限制的话,那么就会对犯罪行为人的生命造成严重的威胁,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很好的限制了死刑的适用。
    相关内容:什么样的人能够适用死缓
    死缓是我国刑罚种类中死刑的一种,即属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对其判处死刑但缓期二年执行的死刑制度。死缓政策的施行,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降到了最低程度,达到了严格控制死刑的目的。因而在实践中有着广泛应用,那么什么样的人能够适用死缓?现在就让优律师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什么样的人能够适用死缓
    据我国《刑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两个:
    、罪当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区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的界限。至于什么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要靠法官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包括犯罪情节、被害人过错、罪行轻重以及其他可以认为不立即处死的情节等等。
    二、适用死缓会发生什么后果
    死缓本身并非一成不变,宣告死缓之后,尤其是当缓期二年期满之后,就面临着如何执行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5条第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有三种后果,现归纳如下:
    、减为无期徒刑。条件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减为5年有期徒刑。条件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年期满以后,减为5年有期徒刑;
    3、执行死刑。条件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死缓有一定的考验期。死缓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判决或者核准死缓的判决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此外,如果死缓满足上述条件后被减为有期徒刑,则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事实上,判决了死缓,就有很大可能留下生的希望。这也是我们国家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我国死刑制度的重大革新。俗话说“好死不如赖活着”,只要生命还在,一切都有希望,所以,关于死缓的任何事宜均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律师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的优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自己的将来留一条出路。
    异地判刑在哪里服刑是正确的?
    关于异地判刑在哪里服刑是正确的?的法律问题,
    一、异地判刑在哪里服刑是正确的?
    对于刑事案件的犯人来说,在外省立案宣判的,就需要在外省服刑,在犯人服刑期间,发现还有其他罪名没有受审的,由第一审法院管辖,而处理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异地犯罪判刑一般会在犯罪地服刑。和服刑的时间长短没有关系。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处理刑事案件的流程有什么?
    一般刑事案件从最初的立案到最终审判结果的确定,大致要经过三个阶段,分别是公安机关主要负责的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最终人民法院负责的审判阶段。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本身情况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采取相应的侦查手段以明确案件的基本事实,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由公安机关撰写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案件进入检察院以后,检察院须在一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在该阶段,检察院的工作重心系在于通过审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确实,证据是否确凿以明确是否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检察院经审查后确定案件材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立即将案件移送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触犯何种罪名以及应当给予何种刑罚。
    如果是进入刑事诉讼程,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应的程序规定来处理刑事案件,一个刑事案件需要经过立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人民法院判决阶段三个阶段才能最终做出判决,人民法院拥有最终的定罪量刑权,未经人民法院定罪不能对其处罚。
    相关内容:拘役折抵刑期是怎么折抵的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判刑之前现行被羁押的话,那么根据日后判刑的类型,可以进行刑期的折抵。今天,我们就来具体说一说拘役折抵刑期是怎样折抵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拘役折抵刑期是怎么折抵的
    根据《刑法》第4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日。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数罪并罚拘役不超过年
    二、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拘役与有期徒刑不同的是:
    ①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较有期徒刑短,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而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适用于罪行较重和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②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满释放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③执行场所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行。
    ④待遇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间不能回家。
    四、拘役还与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不同。
    拘役是刑罚的一种。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实行的行政处罚。
    五、拘役的适用对象
    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
    、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从上文的介绍当中我们清楚的知道,要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而在判刑之前现行被羁押的,那么羁押日折抵刑期日。如果你对于拘役还有更多的问题,保险起见还是咨询一下优律师的专业律师。有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案情、提出建议,详细问题一定会得到很好地而解决。
    在我国死刑和死缓区别在哪里?
    关于在我国死刑和死缓区别在哪里?的法律问题,
    一、死刑和死缓区别在哪里?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
    、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在审判程序方面,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诉,均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则是无论其是否上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3、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死刑如何执行?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有的人理解的死刑就是需要立即执行,如果是死缓的话则往往还死不了,因为这有个两年的考验期。但其实,对于那种不是一定要判死刑立即执行的,都是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当然,在这两年之内,若死缓人员有再次犯罪的话,则就会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其实无论是死刑缓期执行还是死刑立即执行,都需要由法定的机关予以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核准机关是高级人民法院,只有在经过法定的核准程序之后,才能对行为人处以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是死刑缓期执行。
    相关内容: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下面优律师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以下5种情形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上述五种情况下,涉嫌毒品犯罪的会被判处死刑,而且还是死刑立即执行,可见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多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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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重刑犯在哪里服刑?
    关于法律规定重刑犯在哪里服刑?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规定重刑犯在哪里服刑?
    法律规定重刑犯在监狱服刑。
    、判刑后在哪里服刑与所判刑罚有关: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是在判决法院所在地的看守所或是其他监管场所服刑。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罪犯交付执行前,有折抵刑期等情形的使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当地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三个月以上的,要在监狱服刑。一般情况下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是在判决地当地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一年以上的会发送回罪犯原省监狱服刑。
    (4)无期徒刑的,具体是哪个监狱服刑由法院判决。
    (5)对判处死缓以及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采用就近服刑的原则,即在判决地监狱、死刑执行场所执行。
    (6)对于未成年犯,服刑地点应当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二、刑罚执行的教育性原则有哪些
    、正确执行刑罚;
    、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3、对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为辅;
    4、区别对待方针,根据每个犯罪人的个人性格、犯罪种类、人身危险程度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被判刑后需要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监管场所来服刑的,可能是在社区矫正机构、看守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死刑执行场所等监管场所。
    在当代的社会,我们国家对相关的犯罪分子进行处罚的时候,应当是根据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来作出不同的判断,比如说罪行非常恶劣的,那么将会对此处以重刑,也就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后,应当按照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在监狱执行。
    相关内容:犯罪进了监狱如何探监?
    犯罪进了监狱如何探监?
    一、会见对象
    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其他亲属或他人,监狱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监狱批准,也可会见。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其他亲属或他人,监狱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监狱批准,也可会见。
    二、会见程序:
    、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到监狱会见管理中心办证窗口办理会见登记,取得会见通知书→候见大厅等候广播通知→持会见通知书、身份证材料在会见入口处接受安检,将随身物品存入物品保管柜→进入会见厅会见。
    、需存顾送款的,请到监狱会见管理中心办理;
    3、需顾送物品的,持顾送物品审批单到监狱会见管理中心办理,可顾眼镜(塑料或纤维镜片的近视、老花眼镜),经监狱批准的药品。
    三、扩展资料: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会见:
    (一)正在接受隔离审查的;
    (二)禁闭期间的。
    (三)严管集训期间的。
    (四)受警告、记过处分三个月内、禁闭处分六个月以内的。
    (五)在会见时夹带、藏匿违禁品,被查证后六个月以内的。第四章会见程序第二十三条 监狱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罪犯会见日制度。
    尽管犯罪入了监狱接受改造,但是犯人在服刑期间也可以行使罪犯的权力,获取亲属的探视。但是,也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去探视,必须是符合规定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行。另外,探视也是有时间要求的。具体可以向当地监狱进行咨询。
    死缓服刑多少年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被判死缓要怎么服刑
    按法律规定,如果死缓二年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5年到年有期,以后还可以再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王磊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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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9:2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