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未成年子女的户口不能单独迁移,只能在其监护人(父母等)迁移户口的同时随迁; 2、在孩子已经年满18周岁的前提下,当事人夫妻双方任一方的 户口所在地 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并且孩子符合当地的户籍准入政策(如未婚且未就业等)的前提下; 3、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的户籍性质的前提下,迁入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挂靠; 4、当事人具体可以带上孩子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 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