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域名争议解决中“恶意行为”的举证不易和认定困难 |
释义 |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和分析我国域名争议解决的实际案例,可以归纳出主要有下列九种构成“恶意行为”的情况: 1、为向包括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而抢注域名; 2、为向包括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而受让域名; 3、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抢注域名; 4、为损害投诉人声誉抢注域名; 5、为破坏投诉人正常业务活动抢注域名; 6、为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而抢注域名; 7、抢注域名后不投入使用而“消极持有”; 8、明知是他人的知名名称或者标志仍然将其抢注为自己的域名; 9、应知是他人的知名名称或者标志仍然将其抢注为自己的域名。 除了上述九种较明确或者较典型的恶意行为外,当然还存在着“其他恶意的情形”。而上述九种“具有恶意”行为中,在同一争议案件中也可能会同时出现多种恶意行为。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投诉人对其指控被投诉人具有上述一种或者数种恶意行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投诉人往往举证不易。首先,对有一些恶意行为,例如要证明“为向包括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而抢注或者受让域名”的举证委实不容易,一些研究文章甚至于个别案例裁决中特别强调“出售”并不当然构成“恶意”,投诉人仅有不特定的出售或出售意向的证据,仍属举证不足,因为据以尚不能证明被投诉人注册域名就是“为向包括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而抢注域名”。又如,要证明被投诉人的确是“为损害投诉人声誉抢注域名”,或者“为破坏投诉人正常业务活动抢注域名”,或者“为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的举证难度都很大。 更严重的问题是域名争议解决的专家组难以认定被投诉人是否的确存在着“具有恶意”的行为。首先,域名争议解决是在区区几十天的较短期间内必须作出裁决,时间上不允许专家组对即使十分复杂的案件之解决假以时日。其次,当事人举证的所有证据几乎都是复印件,专家组无法核对原件以进一步确认其真伪。更重要的是,域名争议解决采取的是“书面审”,没有当事人的当庭述辩和当面质证的程序保障。所以,仅仅通过为期短促、举证模糊并且没有当庭审理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环节,要对证据去伪存真,要公正、公平地作出被投诉人的注册争议域名是否属于恶意行为,是困难的,据以裁决也是不慎重的。但最主要的还是,域名争议解决中根本可以无视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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