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妇女的人身权利具体如下: 1、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 2、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那些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以外,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在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录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方面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4、妇女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发展权。在对劳动者和工作人员进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5、妇女享有劳动安全和健康权。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当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