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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母去世后遗留的房产,子女超过二十年没办继承过户手续,是否被取消继承权
释义
    不会被取消继承权。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自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子女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视为是接受继承。接受继承之后,即使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也不影响子女已经实际具有的继承权。并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该继承权不能取消。
     虽然,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该条在继承中适用是如果其中一个继承人认为其他继承人侵犯了其继承利益时候,自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三年内主张。但如果没有争议,只是继承的话,是没有诉讼时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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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