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投资合作是怎么回事 |
释义 | 股权投资,是企业购买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与长期股权投资不同,债权投资也叫债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是企业购买的各种一年期以上的债券,包括其他企业的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债等。债权投资不是为了获取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债权投资只能获取投资单位的债权,债权投资自投资之日起即成为债务单位的债权人,并按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领导干部在阅读资产负责表时应当明确:长期股权投资的目的是为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依所持股份额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抽回投资。长期期权投资相对于长期债权投资而言,投资风险较大。 一、私募基金能否债权投资 实践中,也有不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以债转股的方式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安排主要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先向目标企业提供一笔贷款,并且约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权选择将该等贷款形式的债权转换为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者要求目标企业到期归还借款本息。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债转股模式下的债权投资部分是否属于发放贷款业务并没有明确。从法律关系上,两者应当都属于债权性质,似乎有违反《委托贷款征求意见稿》和107号文之嫌,但是,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将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明确排除在禁止行为之列,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于债转股模式还是有认可度的,我们认为,也不应当简单地将该等债转股的安排都认定为发放贷款业务而予以一概禁止,需要在个案中从债权转换为股权的实现条件、还款的具体安排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四)贷款进行投资; (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六)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本款规定并不涉及所投资企业能否发行该等债券); (七)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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