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要正确认定树木买卖合同效力,必须弄清以下两个问题: 1、该类合同买卖的标的物是“树木”还是“木材”。“树木”和“木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树木”是尚生长在土地上的树,属于不动产的范畴,而“木材”是已被采伐的树木,属于动产的范畴。当事人协商买卖的“树木”是已成熟的可以采伐的树木,他们买卖树木并不是转移生长在土地上的树木的所有权,而真正的目的是将树木采伐后作为生产原料、燃料等,因此,树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名义上是“树木”而实质上是“木材”。 2、树木买卖合同是否是经批准才生效的合同。我国森林法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树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由此看来,要采伐树木,必须按法律规定,首先申请采伐许可证。如果双方协商买卖的是尚在生长而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树木,那么该合同的标的物“木材”实际尚不存在。已成熟的树木必须首先经批准采伐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