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财产归属无法查清该怎么办 |
释义 |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对个人财产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提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对证据的要求必须是充分有力,否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的有力证据可以理解为不容置疑的证据,对那些存有疑点无法排队的证据不应视为有力证据。如果举不出证据,法院又收集不到证据,对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查不清时,对此项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例如,秦某某(男)与徐某某(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2年徐某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秦某某离婚。秦某某同意解除这一名存实亡的婚姻,但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对于家庭现有一台雪花牌电冰箱的归属发生了争执,秦某某说:“电冰箱是我没结婚时购买的,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徐某某则说:“电冰箱是结婚后买的,应归双方所有”。双方各持已见,争执不下。审理中,法院让他们出示证据,秦某某讲:“发票丢了”。徐某某讲:“发票在秦某某手里”。双方提供不出其他证据或证明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推定该电冰箱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离婚时不能查实的财产怎么办? 离婚时不能查实的财产的处理方式为: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其分割方法为: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价格补偿。 一、离婚财产分割安置补偿 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或安置补偿内容等特殊情形,若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概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 因此,若诉讼中当事人对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均属共同财产争议较大,难以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时,人民法院可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具体而言,该比例大于1,则所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作为共同财产;比例小于1,则破产安置补偿费中相同比例部分,为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破产安置补偿费10万元,该方婚龄为5年,工龄为10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1:2,10万元安置补偿费的1/2即5万元为共同财产。若婚龄为10年,工龄为5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2:1,则10万元安置补偿费均为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离婚时涉及到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以及孩子老人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分配问题。如果在进行财产分配时存在不能查实的财产或者对于该财产的归属方不能够确定的情况,会根据双方的举证材料进行判断,如果还是不能判断则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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