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色是什么? |
释义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合作者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在中国共同经营的企业。其特点是契约式合营,不计股份,按约定分配收益和风险分担;组织形式多样,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企业;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灵活多样;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资产归中方所有。 法律分析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其特点是: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方的投资不作价、不计股,中外合作者按照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换言之,合作企业的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与股份,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所以,合作企业称为契约式合营,而合资企业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换言之,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结语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它与合资企业相比,具有契约式合营的特点,不计股份,而是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进行收益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该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其组织机构和管理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采取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或委托第三方管理。在合作期满时,企业的资产将归中方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