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