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要求: 1.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2.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3.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依规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参加培训。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 (一)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情况; (二)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 (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