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补行驶证副页可以单独补办。 机动车号牌或者《机动车行驶证》辨认不清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并交回机动车号牌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申请补领《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必须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内,超过检验周期的,按机动车定期检验有关规定执行。 补办行驶证所需的资料如下: 1、《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背面粘贴发动机、车架拓印和照片); 2、《机动车注册/转人登记表》(已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不用填); 3、《机动车补、换发牌证申请表》; 4、《机动车登记证书》(未办的可不交); 5、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车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私人车指身份证,由核档窗口核验正本); 6、车辆照片3张; 7、如果代理人代办的,还须提交双方签字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