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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之债成立要件
释义
    律师分析:
    在车辆被淹受损引发的纠纷中,因大暴雨属于自然灾害,并非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也不是非法行为,与侵权行为的过错、违法性等基本构成要件不相符。因此,业主车辆受损不是侵权行为所致。那么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就不可能是法定责任,即使约定不明,也一定是合同约定的责任,即违约赔偿责任。而且车辆受损的具体情况虽有不同,但其共同的事实有: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服务,业主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属于有偿的双务合同;受损车辆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都是特定的,具备了合同主体相对性的特征,被损害的权利也具有相对性;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均是财产性的。因此,车辆被淹的损失是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纠纷的定性、审理和判决依据均应依照合同法的原则和规定进行。
    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就必须根据保管合同的规定承担车辆被淹受损的大部分甚至是全部损失;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仅仅成立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则只承担因管理不到位(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而引起车辆损失的责任,即使赔偿也只占车辆实际损失的很小部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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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