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 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已采取的强制措施。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对被羁押正在受侦_、起诉、一审、二审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在司法拘审期间,被拘审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2 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3,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员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实践中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近亲属不懂法,基本都是聘请辩护律师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