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属于物权的有什么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 (8)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二、物权受到侵害时怎样做 (1)和解。和解是指物权人与加害人双方主动就受侵害的物权的恢复问题达成一致,以自力自救方式解决权利争议问题。 (2)调解。调解是指双方争议出现后,由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居中进行调解,以协商方式解决矛盾与纠纷。这里的调解是一种民间性质的调解,与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主持的调解不同。但无论是民间调解还是司法调解,都要坚持自愿原则,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仲裁是指经当事人申请,将争议交由当地的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的行为。进行仲裁,必须经当事人协议申请,不能强迫。 (4)诉讼。如果上述的解决方式无法解决双方的争议,或者物权人不愿以上述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以国家强制力来保护物权。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的,即当事人通过请求司法机关,希望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来保护物权人的利益。 撤销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效力。 三、担保物权生效条件 1、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因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而质权是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成立要件,所以在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得将标的物再用于质押,成立质权,因为于此情形下,后设定的质权无害于抵押权。 2、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发生有两种情况: (1)先设定抵押权而后成立留置权。 因为先设定抵押权后因标的物不移转占有,所以在抵押人将抵押物交由他人占有时,在具备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下可在抵押物上再成立留置权。 (2)先成立留置权而后设定抵押权。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