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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十多年前的工伤一直没找公司可以找吗
释义
    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工伤。没有劳动合同的话,只有有证据证明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也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工伤的情况进行索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如果你是在这以后发生工伤的按照该法律执行,在发生工伤后做过工伤认定(有工伤认定书),之后一直在单位(单位社保无停过),发生旧伤复发。能够按限定享受旧伤复发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对于旧伤复发存在异议的,有工伤判定组织提议旧伤复发确认申请,有判定组织出具旧伤复发确认书,无异议不需要做该判定),如果已经去职,支付给你了2笔去职待遇,那么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享受任何待遇。如果是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那么看你当地可否有老工伤纳入统筹基金管理,通常都会有,以上海政策为例,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了,也无离开单位,单位社保一直在交纳,也能够享受旧伤复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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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1: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