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 刑事侦查 。 1、对 犯罪嫌疑人 逮捕 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 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 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 。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刑事案件中被批捕的条件是固定的,没有单独的针对 违法发放贷款罪 有什么特别的规定。不过,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都是比较特殊的,尽管当事人有违法放贷,可是这并不代表着借贷的人就可以不还款了。不还款还是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