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提到的所有费用,都是在恋爱期间获得的,男方愿意支付,所以没有要求返还。陈述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的。不合理,法律不应该支持,这只能按照个人意愿来解决之间的问题。在双方都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要求收取分手费是不合适的,这有违道德和社会秩序。如果由于自己的主导原因给对方造成感情创伤,应主动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