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开的电子专票怎么接收 |
释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补充规定了销售方在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时的处理方式,包括填报申请单、提供相关材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法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拓展延伸 电子专票接收指南 电子专票接收指南是指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针对对方开具的电子专票进行接收的操作指引。首先,确保您已经注册了适当的电子发票平台,并与对方建立了电子发票开具与接收的联系。其次,根据对方提供的接收方式,选择合适的接收方式,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并确保您的接收渠道正常运作。在接收过程中,务必核对电子专票的相关信息,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确保准确性和合法性。最后,及时备份和存档接收到的电子专票,以备日后查询和管理之需。通过遵循电子专票接收指南,您可以更高效、准确地接收对方开具的电子专票,提升财务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结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对于因开票有误导致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情况,销售方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此外,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接收电子专票时,我们应确保注册了适当的电子发票平台并建立了联系,选择合适的接收方式,并核对相关信息以确保准确性和合法性。及时备份和存档接收到的电子专票可以提升财务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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