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评估时委托方需提供的资料 |
释义 | (一)存量房地产: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总平面图; 房屋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主要附属设备清单; 水电使用情况; 其它有关评估对象的特别说明。 注:单套住宅或小型房产只须提供上述1、2项;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若为单位加盖公章,注明提供日期和经办人签字。 (二)在建工程: 成都市计划委员会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临时证需出据缴纳出让金的票据); 定点通知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成都市工程建设许可证;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红线图及总平面图; 建筑平、立面图; 对工程有关情况说明(包括工程的开工、进度、竣工用途等概况); 建筑预算书(包括土建、安装);提供相关费用单据、合同; 企业营业执照;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开发项目) 1、抵押设立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3、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及土地权属查档证明;如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须先办理暂停销售手续;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原件; 6、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提交); 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 8、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批文; 9、监理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 10、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绘成果书; 11、如为(专项)经济适用房等房产,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 12、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二、襄阳新城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 (一)、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形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须在60天内前往我局办理;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前往我局办理。 (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具备的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2、已按《用地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土地款和出让金,并按国家规定缴清了契税。 (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项批复(原件); 2、定点通知书(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用地协议(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复(原件); 6、经规划部门核定的红线图(原件); 7、市勘测院拨地交接单及成果表(原件); 8、经规划部门审核的总平面图(原件); 9、申请办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1、质检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12、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委托书; 14、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5、土地款、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16、因特殊原因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 1、以上1~9项材料可以由我局用地处移交;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可以不用提交第10~12项材料; 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和法人委托书有标准格式,用地单位可以领取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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