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 |
释义 |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一般专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立法顶层设计,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 一、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四)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及时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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