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与版权的区别在哪里? |
释义 | 《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因此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没有区别。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版权一词已渐渐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 从字面上看有区别,在英文中,著作权是athorsright,版权是copyright,前者强调的是作者(athor)的权利,后者强调的是利用作品(copy)的权利。事实上,由版权和著作权这两个概念,可以接触到西方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作品保护上的不同。 一、著作权穷竭的限制 根据我国及其他国家著作权法或者版权法的规定,对著作权穷竭大体有三种限制: (一)追续权 追续权是作家或艺术家的文学艺术作品原作或原稿,在作者第一次转让后,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享有的分享该原作或原稿转售利益的权利。这项权利最早由美国等西方国家创设,此后被一些国家接受。《伯尔尼公约》第14条之三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我国还没有该项权利。 (二)出租权 出租权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电影等作品的复制件被合法投放市场后,其著作权人虽然不能再控制它们的继续销售,但却可以控制对它们的出租。这项权利得到了《知识产权协议》和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与唱片条约的肯定。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作了规定。 (三)公共借阅权 图书馆等公共部门向不特定的读者出借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适当版税。著作权人获得此项版税的权利就是公共借阅权。现在已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不多,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给著作权人授予该权利。 二、期刊名称受著作权保护吗 期刊名称不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 1.“国民待遇”原则。即一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这是双边和多边协定中几乎普遍采用的原则。 2.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一些泛美公约曾实行过这一原则。 3.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乙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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