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医疗费 :以医院发票金额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元天 3、交通费:按实际发生 4、停工留薪 工资 :本人工资× 停工留薪期 (以劳动局鉴定为准) 5、 护理费 :住院天数×元天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9个月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9、 工伤复发 的治疗费:实际发生 10、康复治疗费:实际发生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五至六级 五级35个月、6级30个月。 条件之一: 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七至十级 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