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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生地和籍贯怎么填?
释义
    法律分析:1.一般填写出生地。写到县(区)一级就够了2.省市或者行政直辖市,自治区的简称。出生地原则,是原始国籍取得的原则之一,即只要是在当地出生的孩子,就拥有该国的国籍,而不管其父母是不是该国公民。按照现行国际法,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每个国家有权以自己的法律决定谁是它的国民。这个原则表明了国籍是涉及国家重要利益的问题,因为国籍决定国民,而国民是国家存在所不能缺少的一个因素,因此各国都主张把国籍问题保留在国内管辖的范围之内。
    一国国籍法如有违反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或普遍承认的关于国籍的法律原则时,他国可不予适用;
    在有国籍积极抵触的情形时,第三国可以只适用两个互相抵触的国籍法中的一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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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5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