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种方式。 |
释义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拍卖、招标出让、挂牌出让、协议出让四种。 含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地上权,是使用权人在国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作为权利客体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于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还可依法转让、互换、出租、出资、赠与或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支付出让金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并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立要件。换言之,即使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其也只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当然归于消灭。 (2)合理利用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合理地使用土地,维护土地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3)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用途关系到城市的规划,关系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和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约定或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应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的数额。 (4)恢复土地原状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回地上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时,其负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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