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3、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经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县及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相同。 一、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什么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如下: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择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用户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和年度成本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和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业主大会的其他职责。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临时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本会是临时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临时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