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从事保险活动的三项原则如下: 1、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这是对保险活动应当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保险活动涉及的范围很广,不但要遵守保险法,还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比如涉及民事代理关系方面的,要遵守民法有关代理的基本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则应遵守公司法的基本规定等; 2、保险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从事商事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商业保险应当遵循这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是否投保承保,由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强迫对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单位凭借行政权力强迫所属人员投保,也有些当事人凭借其优势地位强迫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投保,这都是违背自愿原则的; 3、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都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它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诚实相待,恪守信用,公平合理地订立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