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如下: 1.真实原则 信息披露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2.准确原则 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3.完整原则 完整是指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4.及时原则 及时是指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5.公平原则 公平是指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报送的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不规范进行信息披露的影响 不规范进行信息披露的影响如下: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提出暂缓披露的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有关内幕人士已经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