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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营业执照吊销和注销的区别
释义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表现形态不同。
    2、执法程序不同。
    3、行为结果不同。在一家经营企业的办理过程中,这期间需要很多资料需要准备,同时在经营的过程应该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果您正在经营一家自己的企业,平时应当注意是否触犯法律的边界,否则会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
    一.企业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是有区别的。
    注销,是在发生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事项发生时,企业到工商局进行的一种正常登记手续。而吊销营业执照则是由于企业违反法律的规定,工商局对其进行的一种惩罚措施;吊销营业执照后,仍要求企业履行注销手续。
    二.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表现形态不同。企业注销是企业提交相关材料、有关文件、证件自行向登记机主管机关申请终止市场经济活动和民事关系的登记行为,是企业登记管理中的专有名词。而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机关对企业违法行为依其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2、执法程序不同。企业注销是企业通过申请,由登记主管机关按照受理、审查、核准、归档等一套登记程序来实现终止。而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违法事实、通过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举行听证、送达处罚决定书、公告、归档等执法程序剥夺企业经营行为的能力。
    3、行为结果不同。企业注销标志着该企业完结债权、债务清理,或民事关系引起的民事诉讼已有了明确的了断,企业实现了真正意义上消亡。
    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标致着该企业由于违法而被强制剥夺经营资格,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办理注销登记。在吊销后注销前,企业依然存在,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只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清算和诉讼活动。
    三.拓展资料: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四.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多久注销?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仍需对外承担责任。公司被吊销、撤销、责令关闭、宣告破产后,都必须进行注销登记,法人主体资格才真正终止,注销是企业终结的唯一程序;
    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义务人未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董事、控股股东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因此,如果你是以上所列的清算义务人,切莫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让自己承担有限责任以外的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恢复?
    能,吊销营业执照完全不同于责令关闭和被撤销。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成立。无论按照“先证后照”的现有制度,还是按照“先照后证”的改革趋势,营业执照具有表彰公司法人资格和一般营业资格的双重属性。换言之,凡是持有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均可自由开展一般性的经营活动。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只导致公司失去营业资格,却不影响公司的法人资格。
    基于吊销营业执照之事实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专业人士据此认为,公司登记机关有权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司登记机关即使作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也未必不可以经由法定程序作出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就此而言,公司登记机关自应慎重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也应慎重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但吊销营业执照是可逆转的。
    综上所述,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同在于是否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辨别的。如果您在经营企业时遇到困难而无法承受经济后果就可以注销自己的营业执照。但您在经营企业时有谋取私利而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执法部门便会吊销您的营业执照。两者之间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法律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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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0:4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