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抢劫罪具体量刑标准 |
释义 | 上海市抢劫罪具体量刑标准 上海市抢劫罪具体量刑标准 对抢劫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抢劫的动机、次数、手段、后果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一、对抢劫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致一人轻伤以下或者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劫得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4年至5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的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有期徒刑3年;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有期徒刑6个月; 3.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有期徒刑1年; 4.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有期徒刑2年; 5.每增加一级普通残疾(10到7级)的,增加3个月;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6到3级)的,增加1年;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1到2级)的,增加2年; 6.抢劫数额每增加3000元,增加有期徒刑1年。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抢劫的; 2.有预谋抢劫或结伙抢劫的; 3.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而抢劫的; 4.抢劫多人但不构成多次抢劫的。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等急需而抢劫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轻伤以下)且抢劫数额500元以下,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转化型抢劫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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