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胁迫行为的撤销权不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而是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胁迫行为持续五年,应从胁迫行为终止后,即五年后开始起算一年,在这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才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