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纪人的提存权,是指在行纪合同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一方的原因,致使行纪人无法向其交付委托物,行纪人将委托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行纪合同的权利。买入行纪中的提存权的构成要件:一、行纪人已按行纪合同的约定买入了委托物。二、行纪合同必须合法有效。三、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受领委托物。四、委托人拒绝受领委托物无正当的理由,也即委托人有条件能够受领委托物,却无理由地拒绝。五、提存的标的物与行纪合同的标的物相符,且适宜提存。【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保管人的提存权,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