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纪人的提存权,是指在行纪合同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一方的原因,致使行纪人无法向其交付委托物,行纪人将委托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行纪合同的权利。买入行纪中的提存权的构成要件:一、行纪人已按行纪合同的约定买入了委托物。二、行纪合同必须合法有效。三、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受领委托物。四、委托人拒绝受理委托物无正当的理由,也即委托人有条件能够受理委托物,却无理由的拒绝。五、提存的标的物与行纪合同的标的物相符,且适宜提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