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专项扣除不是返还的。而是免征部分个人所得税,如需退税需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申请。 此外,当月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指定了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在三天后即可下载扣除。为确保扣缴义务人及时获知信息,建议纳税人及时通知扣缴义务人下载,以便其在计算工资、纳税申报等情况下使用。若选择的是自行申报,则是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