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若要加入产品品牌,正规规定应该在哪里写呢? |
释义 |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若要加入产品品牌,正规规定应该写在发票的规格栏,如需要标注的东西很多,可放入备注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注意事项: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 4、开票时,发票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后,增值税发票必须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5、报销要及时,发票时间尽量不要跨年,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乘以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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