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双务合同关系;
 2、后履行一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3、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履行不能。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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