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海新生儿户口办理都需要以下材料: 1、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3、夫妻双方结婚证; 4、凡是婚内新生儿申报户口超过出生时间一年的,除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出具婴儿母亲生产时所在医院分娩证明或者病例档案复印件。 上海新生儿户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材料; 2、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3、派出所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4、符合条件的报分(县)局审核; 5、分(局)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6、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婴儿可以在该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该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该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父母双方或一方为该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该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