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专项资金是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是为了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法律依据: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到省后,应按照项目法管理,在以下范围内确定支持重点,集中财力支持项目建设、改造和发展: (一)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包括家政服务、大众化早餐工程、社区商业等; (二)与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商贸物流、酒类流通追溯、品牌促进、电子商务、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及屠宰监管技术系统等; (三)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 (四)与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项目,包括:市场监管、市场监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应急调控等; (五)其他经财政部、商务部确认的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