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累计专项扣除是指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应纳税额是指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经过计算得出的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对于有境外所得的企业而言,由于对其境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按规定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因此这类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能不等于其应纳税额。 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经营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也指“所得税费用”会计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属于损益类科目,其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企业可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对该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