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自产电脑用于办公通常是不会视同销售的。企业将自产的笔记本作为员工办公用电脑,属于企业办公用固定资产,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的,应视同销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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