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设立行政村有法律依据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村的管理实行的是村民自主管理,权利在于村民委员会。 在城镇有居民委员会,居委会的工作基本属于服务型,因为其行政权利基本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村民委员会是村一级的最高权利机构,和行政权利概念较模糊,因此可以说农村和农民的管理并没有纳入国家行政机构,毕竟是可以说农民是团结对象,当然好的一点是农民可以自治,属于自治组织。 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都是要接受上一级行政权利机关的指导,如乡(镇)的政府机关,更上一级的机关是县(区)等,再上一级的是市(地区),再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省(自治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这是国家权力的体现,是属于执行机关。 除村委会(可以说具有双重性质,即是本村的权利机构,也是接受上级行政机关指导的执行机构)和街道办事处(属于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的派出机构),所有的行政机关(镇、乡,县,区,市,省,自治区)都设有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监督行政机构的权利的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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