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住房贷款如何进行申请 |
释义 |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贷款和尾款的金额; 2、购房人及配偶当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售房人及配偶到场确认; 3、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 4、购房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 5、售房人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购房人,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首付款; 6、购房人与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或由其他自然人、法人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7、银行向售房人账户发放贷款; 8、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物业结清,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尾款; 9、购房人收房,按月还款(阶段性担保情况下,购房人与银行补办房产抵押登记)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如何认定 根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按以下标准认定: 1.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住房,且在人行征信系统中无住房贷款记录为依据。 2.第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在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中确认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首付款比例有何规定 根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公积金管〔2013〕9号)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以下规定支付首付款: 1.申请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 2.申请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70%;在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业务系统中显示无房、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60%。 3.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述提及的购房总价款按购房合同总价与评估价中的低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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