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身份证的签发机关,一般是由身份证所属地市级公安局分局颁发,农村的签发机关一般是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签发机关”具体指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单位、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为对外经济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其发证机关为省级对处经济贸易厅(委局);另外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所属单位的发证机关为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由公安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 公民应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领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待定的,应在现住地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其申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国外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回归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