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由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的具体细则,对公示范围、场所和方式、听证组织、公众意见征集采信和反馈等做出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一、《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由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的具体细则,对公示范围、场所和方式、听证组织、公众意见征集采信和反馈等做出具体规定。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前也应组织公示,或要求规划编制的组织单位按规定进行公示。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进行公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明确规划的公示内容、方式、场所,并负责公示意见的收集和反馈。 三、除《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规定的公示项目外,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自主增加其他规划公示项目。对非法定规划或未经依法审批的规划(方案)以及据其制作的模型进行展示时,必须以清晰的方式在恰当的位置明确标注该规划(方案)、模型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不是规划实施和许可的依据,以方便公众识别,并宜视场所条件尽可能将经批准的法定规划与其他规划分开公示。 |